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信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