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價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