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 請 人 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玲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