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三號聲 請 人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德銘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三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