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七號聲 請 人 黃正誌 上列聲請人因與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委有住居新北市土城區且受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應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一○四年六月一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