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四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