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慧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83號再 抗告 人 陳慧穎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泳叡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97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吳泳叡、李采芬、吳德成、張雅棋、張庭瑜、郭亭妤、葉宏晉、洪子涵、邱宇業、周曉玟、陳韻仁、吳俊毅、楊雨璇、張傑、張慈恩、王㛢薇、許佳琪、張曉芳、韓寧、于政軒、丁子椿、丁子萱、許笛軒、藍天龍、賴名麒、戴偉彤、賴韋翔、賴維霆、薛明娟、黃曉柔、戴暉恩、周咏琦(原名張文綺)、簡子閔、鄭伃均、張晏箏、陳曉妍、霍翊中、黎峻傑、錢詩涵、Megan Loy Si Yi 、邱奕豪、温啟鴻、張承騏、陳奕如、夏文玲、林亭妗、范詩敏、邱聖茵、顏脩宸、朱昱榛、高梓修、劉嘉心、王韻雯、黃冠龍、黃哲繹、賴奕誠、呂智強、謝孟芸、陳宏明、朱峻毅、林志洋、潘怡伶、覃輝世、劉徑菱、宋亭緯、陳信榮、黃姿蓉、黃冠瑜、本田彩佳、鍾沛潔、羅舒微、曾常榮、許萩愉、黎友翔、曾怡翔、陳思妤、簡妤婷、魏君諭、葉怡亭、余政霖、洪韶亨、張富森、何駿逸(原名何承儒)、張羣志、袁培智、詹子慧、陳信彥、吳思丘、羅雁婷、蘇聖凱、呂格蘋、王雅玲、李昇峰、萬宸妤、呂意銘、施智耀、古雅禎、陳柏璋、 ALEXANDERBRADFORD HAAS 、陳永瑞、郭匯經、王台金、黃冠融、楊琬貽、葉東昇、陳廷任、陳冠良、郭修銘、李宜霖、陳玉璽、黃鈺婷、徐煥傑、陳威宇、胡怡萍、陳兆祥、喻妍毓(原名喻亭妍)、陳建弘、陳萬坤、林嘉俊、朱俐、阮俊茗、張廷睿、梁勝凱、陳怡安、陳冠豪、黃品諭、王㨗垠、温芝喬、姚政宇、李晏宇、陳凱珍、陳嘉琪、黃勇豪、蘇詩媛、羅凱壕等人以:再抗告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違法將場地出租予債務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由債務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售票入場活動。玩色公司於活動中噴灑色粉時未控制色粉之總量,致空氣中粉塵濃度達足以引燃標準,進而與活動場所中之熱源迅速產生作用導致爆炸,造成包括伊等(其中吳泳叡、李采芬為死者吳妍潔,郭匯經、王台金為死者郭立君之父、母,吳德成為死者吳玟儀之父,以下合稱吳泳叡等5人)在內近500人傷亡(下稱系爭事故)。八仙公司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抗告人陳柏廷、陳慧穎分別為八仙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而為其負責人,應與八仙公司負連帶責任。因其等資產與面臨之鉅額賠償至為懸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經該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吳泳叡等5人各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餘相對人各以130 萬元或均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後,得依序各對於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 萬元、1,3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復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因系爭事故對再抗告人有損害賠償之債權,業據提出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系爭活動相關票價網頁截圖、售票網頁截圖、票券、監察院調查報告、系爭事故新聞報導、剪報、公司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非本件假扣押裁定程序所能審究。系爭事故被害人高達近500 人,後續醫療費用甚鉅,加計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損害,再抗告人賠償金額頗鉅,八仙樂園名下80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雖達9億餘元,但其中67 筆不動產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甚高且處於浮動狀態,恐難支應全部被害人之求償金額,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對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獲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認釋明猶有不足,其等亦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假扣押之聲請,仍應准許。本件係屬重大公益、社會矚目事件,並經法扶會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6 款規定決議,相對人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