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慧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再 抗告 人 陳慧穎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蘇進法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0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蘇進法、陸玉琴、莫子青、張贏心、張郡慈、蘇庭緯、小菅多加美、楊禮任、陳麒晉、林詩俐、張聖棻、曾嘉淳、廖千輔、高子淇、林瑋倫、彭文郁、李明基、凃麗如、李竣毅、葉紀彤、吳昶毅、吳芷儀、張歐力靖、何侃霖、王列忠、郭彥呈、吳峻毅、吳奕蓁、温啟鴻、梁綺玹、唐勝煌、洪士幃、劉又瑄等人以:再抗告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將場地違法出租予債務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由債務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色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售票入場活動。玩色公司於活動中噴灑色粉時,未控制色粉之總量,致空氣中粉塵濃度達足以引燃標準,進而與活動場所中之熱源迅速產生作用導致爆炸,造成包括伊等(其中蘇進法、陸玉琴為死者蘇家陞,李明基、凃麗如為死者李珮筠,吳峻毅、吳奕蓁為死者吳玟錡之父、母,王列忠為死者王韋博之父,以下合稱蘇進法等7人)在內近500人傷亡(下稱系爭事故),八仙公司與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抗告人陳柏廷、陳慧穎分別為八仙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而為其負責人,應與八仙公司負連帶責任。因其等資產與面臨之鉅額賠償至為懸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經該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蘇進法等7 人各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餘相對人各以130萬元或均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後,得各依序對於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 萬元、1, 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經士林地院以裁定駁回後,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因系爭事故對再抗告人有損害賠償之債權,業據提出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網路售票宣傳照片、票券、系爭事故新聞報導、八仙公司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非本件假扣押裁定程序所能審究。系爭事故被害人高達近500 人,後續醫療費用甚鉅,加計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損害,再抗告人賠償金額頗鉅,八仙樂園名下80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雖達9億餘元,但其中67 筆不動產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甚高且處於浮動狀態,恐難支應全部被害人之求償金額,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對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獲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認釋明猶有不足,其等亦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假扣押之聲請,仍應准許。本件係屬重大公益、社會矚目事件,並經法扶會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6 款規定決議,相對人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扶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