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上列聲請人因與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