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