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 請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陳信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