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 波 吳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5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