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