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上 訴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松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張清浩律師 被 上訴 人 包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勞上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之1 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合法終止。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6條、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 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計新臺幣15萬1,286 元本息,暨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