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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陳駿璧滕允潔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51號

抗告人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蔡青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煒凌,有變更登記表可稽,其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相對人蔡青玲以:抗告人前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 100年度抗字第824 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而抗告人提起之本案訴訟,經原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4號判決(下稱884 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以:按假扣押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明定。抗告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對相對人之請求,業經 884號判決其敗訴確定,有該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足據,因而依上開規定,准相對人之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相對人聲請之對造為「日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與抗告人為不同法人云云。惟相對人之聲請狀記載之抗告人為「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錯誤。原裁定雖誤載其名稱為「日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但已裁定更正(抗告人提起抗告,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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