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67號再 抗 告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再 抗 告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共同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1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盈富公司)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相對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亦聲請強制執行再抗告人之財產(高雄地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5657 號執行事件),經併案執行。再抗告人主張受理該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林怡成(下稱司事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其迴避。高雄地院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上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及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再抗告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鴻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具狀主張系爭執行事件有超額查封情事,司事官於同年3月8日函送不動產鑑定人名冊予兩造,君鴻公司陳報願選任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大有公司)為鑑定人,司事官函請大有公司鑑定查封物之價格,大有公司提出估價報告書,司事官依君鴻公司聲請,函請大有公司為補充說明,於106年8月19日函請兩造就所定拍賣最低價額陳報意見,再抗告人於106年8月30日提出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情,有相關書狀、函文及估價報告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佐。司事官進行鑑價、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程序,均合理適當,難認有何偏頗情事。盈富公司以高雄地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確定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司事官於105年11月18 日函詢盈富公司上開抵押債權、本票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盈富公司具狀表明上開抵押債權包含上開本票債權;渣打銀行以臺北地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 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司事官於106年3月27日將該案併入系爭執行事件,渣打銀行提出該本票原本等情,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足見司事官對於相對人之執行名義已盡其審查義務,其依各該執行名義內容及範圍進行相關執行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司事官僅能依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內容及範圍進行執行程序,對於執行名義之債權是否同一及債權是否僅有新臺幣(下同)5 億元,並無審認判斷之權限。再抗告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不爭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計約為75億3,084萬2,242元,大有公司估價報告認定系爭不動產總價為65億4,747萬9,816元、動產總價為46萬7,118 元,司事官認定無超額查封情事,難認有何偏頗。大有公司估價報告內容確有載明動產部分之鑑定結果,因再抗告人再聲請補充鑑定,司事官始於105年8月27日發文為補充鑑定,有該函文在卷可憑。盈富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之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尚難認其無就上開4 建號建物為執行之意。再抗告人提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僅足證明再抗告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有違法執行情事,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難認司事官辦理系爭執行事件有偏頗,再抗告人聲請司事官迴避,不應准許。爰維持高雄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