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8號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秀滿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740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