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73號聲 請 人即 被 上 訴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