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聲 請 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陳文元律師 翁健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