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與勝億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聲請更正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上 訴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參 加 人 康芳榮 上 訴 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上訴人 黃啟倫 葉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更正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