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 潘國珍 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王廸吾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駱鵬年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上訴人自民國70年6月26日起受僱被上訴人,於99年5月3 日派赴至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採購部鋼材管件採購組任職採購資深管理師(職級為一級主管)。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為集中管理關係企業之共同性事務並以提升整體經營績效所設立之專業幕僚單位,因不具備法人格,其所屬1941名員工均各維持與台塑企業所屬四大公司之勞動契約,而由各公司委由總管理處行使指揮監督權限。總管理處於104年7月間接獲檢舉有供應商負責人交付賄賂予企業員工之舞弊案後,總管理處之最高主管總經理即指派總管理處相關部門5 位主管進行調查,歷經多日訪談、查證後,就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證實上訴人於97年2月間至98年12 月間有多次收受廠商交付佣金之情形(並已經檢察官認定,僅因該行為不涉及刑法犯罪,而為不起訴處分),並將調查結果及上訴人依總管理處人事管理規則應予免職之評議決定,呈請總管理處總經理依上開規則有關一級主管免職處分核決權限之規定核決,經總管理處總經理依規定核定後,104年7月22日以人事通知單,通知上訴人因連續違反人事管理規則,情節重大,依第9章第9.2 條第3項、第13項、第19項與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予以免職,已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之效力。至於人事管理規則第10章第10.1 條備註4. 所記載之呈總裁核決,僅係核閱之性質,不因免職令未經集團總裁王文淵核決,即謂解僱程序不合法。上訴人收受佣金,廠商因此有報價調高之情形,上訴人顯未維護雇主之合法利益並避免或減少造成雇主損害,而有違反勞動契約所負忠誠義務,屬情節重大,致兩造間之信賴關係破裂,難以期待被上訴人再委以勞務,且被上訴人抗辯因此事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已影響其公司形象及與廠商之合作信賴關係,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連續違反上揭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為免職處分,自屬有據,並不違反懲戒相當性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被上訴人已給付至僱傭契約104年7月23日終止當日薪資,是上訴人本於兩造僱傭關係,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4年7月份之短付薪資、自104年8月1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應給付工資及105年以後之獎金暨利息,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自104年8月1 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自屬無據。又被上訴人發放之三節獎金及主管獎勵金,具有單方獎勵同仁工作辛勞及激勵主管表現以求對公司作出更大貢獻之目的,是具有勉勵、恩惠性給與性質,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事業單位每年盈餘分配之獎金或紅利性質,且發放對象不包括受免職之員工。上訴人經被上訴人予免職之懲戒處分後,自104年7月23日起即未在勤,是其請求之後發放之104 年中秋節獎金、年終獎金及103 年度主管獎勵金,亦難憑採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