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張馬橘英等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馬橘英、張雲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育徵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11號再 審原 告 張馬橘英 訴訟代理人 徐 原 本律師 再 審原 告 張 雲 凱 再 審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育 徵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再 審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熊 厚 基 再 審被 告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原空軍第427戰術戰鬥 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董 中 興 上列再審原告張馬橘英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另一程序之新開,但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非前訴訟程序當事人無從提起或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前訴訟程序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為本件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及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至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再審原告張雲凱,均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提起再審之訴;張雲凱對台糖公司、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所提再審之訴,揆之首揭說明,其訴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