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佳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3號再 審原 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再 審被 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 號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上訴(即維持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確認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助金字第29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如該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及一併承買權不存在)確定部分,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