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周天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67號再 抗告 人 周天宇 代 理 人 林煜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堅坤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4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1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債務人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電公司)為強制執行,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5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後,查封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廠房(下稱系爭廠房)內之PS三層1100/3C 製板機(下稱系爭機器)。再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經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以裁定(處分)予以駁回後,提出異議,士林地院(法官)以裁定維持司事官之裁定(處分),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財產,固應依職權調查認定,惟僅需為形式上之審查,亦即僅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為債務人責任財產為已足。如涉及私權之實體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再抗告人主張系爭機器係伊依與合電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間之協商,代償合電公司積欠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租金後,取得所有權等情,雖據提出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第三人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本公司)與智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立廠房租賃合約暨補充協議書等件為證,惟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執行事件前往系爭廠房執行查封時,係由廠房內人員開啟大門後,經合電公司負責人指明系爭機器屬該公司所有,佐以相對人提出合電公司與英本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約供參,可知合電公司向英本公司承租系爭廠房租期自107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以系爭機器置於合電公司所承租之系爭廠房,自形式外觀上足認該機器屬合電公司之財產,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對之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於法無違,司事官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並無不當,因而維持士林地院(法官)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