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上列聲請人因與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