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卓壯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