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61號聲 請 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870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徒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就伊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職權調查,況伊於提起抗告時,已補正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並無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予以併列,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