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欠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 上列聲請人因與長盛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