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梁靜梅 林進丁 陳啟方 吳嘉昌 朱信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