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慶 餘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俊 賓 被 上訴 人 王 維 宏 江謝鎮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全球公司)為伊競爭對手即訴外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被上訴人王維宏、江謝鎮同(下合稱王維宏2 人)分別為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媒體發言人、代理二部專案襄理。詎王維宏於民國107 年5月2日下午10時59分在其個人臉書專頁,發表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並設定為朋友可瀏覽;江謝鎮同於同年月3 日在不明人士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成立名為「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下稱系爭臉書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公開留言欄,以暱稱Chen Tung Chiang Hsieh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與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合稱系爭貼文)。王維宏2 人未經查證即發表系爭貼文,指摘系爭臉書專頁係伊指使員工成立管理,並暗喻伊不循正軌、唯利是圖及非法資遣員工,足使閱覽者產生伊使用不正手段從事不公平競爭,並抹黑、打擊競爭對手等負面評價,減損伊之名譽,王維宏2 人均為信義全球公司之高階管理人,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信義全球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王維宏2 人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 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第33條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將原判決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16號字)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下稱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 日,並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信義全球公司網站(網址: http://www.sinyiglobal.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 個月,信義全球公司應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等全國版第一版各1日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王維宏係表達發現臉書演算法之計算結果,顯示系爭臉書專頁與「永慶幸福同學會」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之共通性,並未指摘上訴人設立系爭臉書專頁。又上訴人經媒體披露無預警資遣、逼退員工等情,江謝鎮同基於客觀事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所發表適當評論,僅表達黑心信義專頁的「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之意見,指涉對象亦非上訴人;系爭貼文未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且王維宏2 人均係以個人名義、未揭露任職公司資訊,於下班後在非上班地點發表系爭貼文,客觀上與執行信義全球公司業務或競爭目的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信義全球公司為信義房屋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王維宏2 人分別為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媒體發言人、代理二部專案襄理;王維宏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於107 年5月2日晚間10時59分於個人臉書專頁,張貼附表編號1 貼文,並設定朋友可瀏覽;江謝鎮同於同年月3 日在「黑心信義」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留言攔,以暱稱 Chen Tung Chiang Hsieh名義張貼附表編號2貼文,為兩造所不爭。王維宏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固可認為係事實陳述,但其內容並未指摘上訴人為系爭臉書專頁之經營者或指使員工成立管理系爭臉書專頁之情事。且該貼文僅係王維宏表達其發現依臉書演算法計算結果,顯示系爭臉書專頁與「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之共通性,無從與上訴人官方網站等同視之,在客觀上自難認該貼文有何指摘或隱喻上訴人指使員工以幸福同學會角色成立並管理系爭臉書專頁。況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上訴人未舉證社會上對系爭臉書專頁經營者或其所載內容均係不正競爭手段抹黑之貶抑評價,尚難認該貼文客觀上有何貶損其名譽之情。又江謝鎮同發表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陳述:「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硬要組一個黑心信義…」等語,係針對系爭臉書專頁小編在關於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項下公開貼文之回應。而系爭臉書專頁之小編於該專頁說明其並非遭信義房屋公司以不合理買賣價格對待之消費者,顯見系爭臉書專頁係特定人士或組織團體基於特定目的而成立,參以上訴人與信義房屋公司係各自經營國內房地產買賣之知名品牌,具競爭關係,新聞媒體曾報導上訴人透過「好房網」對信義房屋公司提出攻訐等資訊,及上訴人之董事、監察人均列名好房網主要經營團隊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上訴人官方網站列載西元2009年創建HouseFun平台等情,則江謝鎮同根據上情,指摘系爭臉書專頁小編行徑無異等同前揭新聞報導般之行為,推認系爭臉書專頁之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雖不能證明其為真正,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非憑空刻意虛捏事實。其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時就把你fire…」等語部分,核係對該小編現在處境及未來前景所為意見表達,尚難執此遽謂上訴人之名譽在社會上評價有何受到貶損。況新聞媒體曾報導上訴人培植「好房網」惡意攻訐信義房屋公司、涉嫌派遣商業間諜等至信義房屋公司任職及「減薪逼退員工」之不當解僱行為等情,暨上訴人與其前員工孫志仁間確有勞資糾紛等訴訟事件繫屬法院,凡此事實均涉及公共利益,江謝鎮同復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則其本於上開事實認知,以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回應系爭臉書專頁該小編之貼文,應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得阻卻違法。是上訴人主張王維宏2 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洵非可採。其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第33條規定請求信義全球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有據。從而,上訴人上開請求,均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固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然非謂其名譽權即不受保障。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上訴人與信義全球公司之控制公司信義房屋公司均為經營國內房地產買賣之知名品牌,具競爭關係;王維宏所為附表編號1 之貼文,並未使上訴人之社會客觀評價遭受貶損。江謝鎮同所為附表編號2 之貼文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涉及意見表達部分,係就涉及公共利益之可受公評事項,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被上訴人均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暨王維宏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贅論併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