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吳建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66號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如 被 上訴 人 劉欣華 范植強 莊曉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吳建進 林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66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豐如為被上訴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由莊村徹變更為莊豐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莊豐如為莊村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