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紀明晰間請求返還股票(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被 上訴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紀明晰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 92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