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28號抗 告 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興時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在內。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補充裁判,係以:伊於原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8 號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審理中,以相對人陳興時原為伊董事長,於 106年5 月22日以低價買受伊所有訴外人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6萬7000股,致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544 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918萬1,370 元本息;惟系爭裁定駁回伊備位之訴,未論及伊依民法第544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所為請求,為裁判脫漏云云。查原法院認抗告人追加備位之訴為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主文諭知追加之訴駁回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負擔,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至抗告人所陳,要屬系爭裁定理由是否不備問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補充裁判之聲請,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