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珮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1號再 抗告 人 郭珮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年度勞抗字第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抗字第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同時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47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12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