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46號再 抗告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代 理 人 洪敬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本件再抗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7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執行法院竟將系爭土地全部實行拍賣,顯有不當;另本件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價格均酌減百分之20,顯然過鉅,對受執行之債務人權益失衡,執行程序失當且違法等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第三次拍賣程序之執行命令,並停止執行。案經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提出異議,該院法官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裁定( 下稱第52號裁定)駁回後,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系爭土地前經執行法院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3日、108年1月25日,進行第一次、第二次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又於同年4月1日公告於同月23日進行第三次拍賣,該日經拍定人即第三人林敏雄、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12億5,888萬8,889元拍定,繳足價金,執行法院並已於同年5月8 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經第三人於同月14日收受,拍賣程序已告終結。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雖在拍賣程序終結前,惟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之拍賣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縱為撤銷第三次拍賣程序或更正拍賣公告註記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第5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等詞,因而維持臺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