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92號再 抗告 人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其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就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與伊簽訂水金九旅館新建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竟於同年8月5日即將上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億0,800萬元抵押權與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抵押債權高過土地價值,伊之工程款債權日後甚難受償;相對人復變更該工程之承造人為訴外人國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兩造間系爭合約未經公證,相對人無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之可能,有礙其債權之實現,原裁定竟認伊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指摘原法院認定其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