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言其無須委任律師,其說明比律師還清楚等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