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28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 慶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碧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