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採購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採購價金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