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24號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至於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邱憲道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聲請人將之併列為相對人,聲請再審,亦有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