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黃秀萍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勞上字第54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