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爭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爭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09 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0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