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88號聲 請 人 郭珮淇 上列聲請人因與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41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亦於同年7 月30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有送達證書足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8月9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