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江木清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江木清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依上說明,即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至於聲請人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部分,由本院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