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聲 請 人 謝源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9 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876號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1月2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 3日(同月2 日為週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月14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