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4號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