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66號聲 請 人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