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7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蔡佳成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蔡建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準此,依確定終局裁判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則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即無實益,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22 號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並命兩造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既不得請求相對人賠償其上開所支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