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