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李麗生與趙子巖等間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麗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葉長翰 林麗華 許曉琪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之㈡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第5行所載「並由 金豐公司辦妥質權設定登記」後,應增列「陸泰陽等2人為犯罪 行為,金豐公司對之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